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投保的肇事车辆,其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应该有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向医疗机构支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对受伤人员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我们根据法律规条文来分析本案的认定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保险公司已经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并同时对肇事双方协商赔偿。
第二,受伤人员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险公司违背法律规定,没有进到垫付医药费的责任。
第三,事故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应该全额赔偿,不存在责任均担的现象。
第四,医院已经开出了住院29的证明,其中造成挂床的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造成医院停止治疗而挂床,责任不在受害人党某。
第五,受害人在保险公司不履行支付救治费的情况下,贻误治疗,住院救治时间的认定应该是从受伤之日起,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后直至康复,出院不一定是康复,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
从以上分析得知,法官王佳佳在审理这期交通肇事案中,对赔偿费用的认定明显事实错误,闲矢公平,扣除十四天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肇事后,在负全责的情况下不向受伤人员支付救治费,是一种侵权行为,应为其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