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快讯 2024年08月21日
人大代表建议将财务公司同业拆借延长至三个月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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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对赵民革代表关于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等建议予以回应,称同业拆借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工具,财务公司功能作用及风险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

🥇赵民革建议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7天延长至3个月。金融监管总局认为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调剂临时性资金头寸的手段,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其功能是归集和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资金等,资金来源和使用均源于集团内部,这体现了其在集团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财务公司的各类风险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强调了集团经营对财务公司风险的影响,也反映了对风险管控的重视。

格隆汇8月21日|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公开一则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577号建议的答复。对于全国人大代表赵民革提出的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启动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等建议,金融监管总局予以回应。根据现行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赵民革建议拓宽财务公司同业拆借期限,由7天延长至3个月。对此,金融监管总局回应称,同业拆借仅仅是商业银行调剂临时性资金头寸的手段,不能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其功能作用是归集和管理集团及成员单位资金等,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均源于集团内部,各类风险也与集团经营紧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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