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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SZ002594)$这个判决有意思......
原告长一公司作为知名的汽车企业,面对非恶意的批评、质质疑文章中的一些表述疑,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被告虽不严谨,但仍属于正常的评论范围之内,原告应予以理解与宽容,不能据此认为其存在恶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原售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