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就目前法院通报的内容,不足以证实法官存在误判,也不足以证实法官确实依法审判,我支持法院将判决书及更多的细节公开,以平息现有的质疑。
1. 网传保险公司调解愿意赔12000,结果只判了9000,所以才会让原告这么激动。
首先,我没找到这个说法的出处,有了解的JR可以提供一下。
其次,我先当做这是真实的,但这个是不是不合理的?从法律程序上,调解是调解,有一个双方协商、互有让步的过程,正常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给保险公司和原告双方都做工作,一方面让保险公司让他多赔点,另一方面也给原告做工作让他少主张点,所以才有保险公司同意调解赔偿12000,但没调成因为原告不同意。既然没调解成,那就开庭。开庭的话,保险公司还愿意赔偿12000吗?我觉得不大可能,如果这时候保险公司还愿意的话,法官仍然不支持,那这个就是法官的问题。但是更大可能是保险公司按正常的庭审流程,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不会继续提赔多少的事情。
有JR可能会问既然保险公司在调解阶段都同意12000了,那法官为什么不能据此直接判12000?其实逻辑很简单,调解过程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试问假如调解阶段的让步能构成自认,那谁还敢同意进行调解?所以只要保险公司没有在开庭的庭审过程中说愿意赔12000,那这个就不能依据调解阶段的让步直接判。进入到庭审阶段,更多的就是看证据情况了,能判多少看的就是证据是否充分,和之前的调解没有什么关系。
2. 关于住院29天,法官实际只认定了15天的问题。
我看到很多人说“29天住院是医院出具的,医生要求住院29天”、“医嘱29天”、“通告的内容党某某有29天的住院时间,这其实是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我不知道这些说法的依据从何而来,仅从法院通报来看,住院29天只是个事实状态,并没有谈到这个是否是医嘱,是否是医生要求要住院29天的。这里不能想当然的这么认为。因为交通事故里面存在一个很常见的现象,就是挂床现象。
什么是挂床?简单说就是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医生也让出院了,但患者却通过拖着不办理出院手续来延长住院时间,以此增加赔偿金额。这个案件中到底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目前不知道,但确实有这种可能性。所以不能直接认为公告的“住院29天”就是医生要求住院29天。
那这里法官直接酌定按15天计算是否合理?其实最好的做法是让原告去做专业的鉴定,这里没做不知道是原告没钱做,还是法官觉得不需要做,足以直接认定,这个只能等进一步的公开信息了。
最后,从公告上看,法官是支持了全部的医疗费(正常住院费是算在医疗费里面的,既然支持了全部的医疗费正常理解应该是支持了29天的住院费),但是没有支持后14天的误工费,有的人可能会问,假如法官认定后14天是挂床,那后14天的住院费为什么又支持了呢?这个我没接触过,看有没有经验的JR解答一下。我搜到的说法是根据以往案例,医疗费用既然是已经产生了,只要不过分的话,即使是挂床法官也一般会支持,但是除此之外的误工费等费用一般是不支持的。
3. 法院发通报是否合理
我觉得法院这个公告是有问题的,法院发通报说明情况是可以的,但是法院应该只能对其职工的现状和其所经办审理的案件负责,只能说明这些情况。而这个通报中有一段是对本次案件的通报,相当于跳过公安侦查直接下判决了,而且这个公告说的并不严谨清楚,引起这么多反对的声音不奇怪。更不用说那个悼念文章了,真的是脱离群众的自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