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2024年08月09日
男子滥用七天无理由半年退货手机 77 次,被拒后起诉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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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七日无理由退货”引发的案件。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了四台手机,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并起诉电商平台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路先生近半年内在该平台产生了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77笔为手机退货,高退货率不符合常理,且其频繁购买后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驳回了路先生的诉讼请求。

🤔 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购买了四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驳回,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并起诉电商平台要求赔偿损失。

⚖️ 法院认为,路先生近半年内在该平台产生了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77笔为手机退货,高退货率不符合常理,且其频繁购买后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驳回了路先生的诉讼请求。

🧐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绝对的,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滥用权利,给商家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

⚠️ 法院认为,路先生的行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不予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该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过度频繁退货,给商家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同时,也提醒商家在制定售后政策时,应兼顾消费者权益和平台运营的稳定性。

IT之家 8 月 9 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布一则案例。2024 年 4 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 4 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 1000 余元的金额,将这 4 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路先生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 4000 元

▲ IT之家图赏,下同

被告某电商平台提交了其店铺下单及售后情况,记录显示原告路先生近半年来在该平台购买的商品生成了 209 个订单,其中包含 106 部手机;生成的 87 笔退货售后订单中,关于手机的退货售后订单多达 77 个。被告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路先生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亦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 87 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 77 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庭审中,原告称其购买手机后又退货系试用新机,发现手机不符合其需求才进行退货。然而,试用行为可以通过线下实体店测试、查阅商品详情等方式完成。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

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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