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财经头条 2024年07月31日
三部门: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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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涉及多种物项及相关规定

📌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包括最大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载荷、具有特定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明确了各项的详细技术指标和海关商品编号

📌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用于不良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将受处罚

📌出口经营者需按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监管,违反规定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联社7月31日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二)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

1.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9014):

(1)航向精度小于2度(°);

(2)姿态精度小于0.5度(°);

(3)分辨率小于0.1度(°)。

(三)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四)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二、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处罚。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六、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和第28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7月31日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无人机出口管制政策应询答记者问

商务部表示,经批准,7月31日,中国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两个关于无人机出口管制的公告,分别对部分无人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载荷、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实施出口管制,对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实施为期2年的临时出口管制,同时,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们已经向有关国家和地区作了通报。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2002年起,中国逐步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技术标准与国际保持一致。近年来,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中国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度扩大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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