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股份因未及时披露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诉讼,但在2023年8月21日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公司未及时披露。2024年4月15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再次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威龙股份直到2024年4月23日才在年报中披露此事。因此,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威龙股份在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销《以物抵债三方协议》的诉讼,但并未及时披露2023年8月21日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信息。2024年4月15日,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再次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威龙股份直到2024年4月23日才在年报中披露此事。
😔 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包括撤诉、再次提起诉讼等。威龙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
👮♀️ 监管部门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影响公司声誉。威龙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声誉,也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规定。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规定。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