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针对支付机构监管提出四项细化措施:明确行政许可要求,细化支付业务规则,强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以及过渡期安排,旨在提升监管透明度,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依据《条例》制定的清单,详细列出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以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对支付业务进行具体分类,明确新旧业务许可衔接,保障用户权益,设定收费标准调整要求,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程序,执法检查要求,加强股权穿透式管理,防止规避监管行为,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
🔄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要求已设立支付机构在过渡期内达到设立条件,调整净资产与备付金比例,确保合规经营。

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二是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三是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四是规定过渡期安排。明确已设立支付机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有关设立条件、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