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其在与银行理财合作的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监管认为,这种估值模式存在风险隐患,包括隐匿债券风险、存在估值操纵空间和形成监管套利空间。通知中首次直接提及“收盘价估值”,旨在规范信托公司估值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
🤔 **监管禁止“收盘价估值”**: 近期,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其在与银行理财合作的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是监管通知中首次直接提及“收盘价估值”这个新型估值模式。监管认为,这种估值模式存在风险隐患,包括隐匿债券风险、存在估值操纵空间和形成监管套利空间。
监管方面指出,有些信托公司在明明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对所投债券自行选用收盘价法、成本法进行估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是隐匿债券风险,造成债券估值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风险。二是存在估值操纵空间,“收盘价估值”法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三是形成监管套利空间,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成本法或“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
🧐 **“收盘价估值”的风险**: “收盘价估值”是指以债券收盘价格作为估值依据的估值方法。这种方法存在以下风险:
* **隐匿债券风险**: 信托公司采用“收盘价估值”法,可能隐匿债券的实际风险,造成债券估值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风险。
* **存在估值操纵空间**: “收盘价估值”法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存在估值操纵的可能性。
* **形成监管套利空间**: 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成本法或“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
🚀 **监管目的**: 监管部门禁止信托公司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旨在规范信托公司估值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采用更加客观、公正的估值方法,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投资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格隆汇7月25日丨据21财经,近期华北地区有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理财合作的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也是监管通知中首次直接提及“收盘价估值”这个新型估值模式。知情人士表示,通知是下发给辖内信托机构的,目前理财子公司尚未收到通知。监管方面指出,有些信托公司在明明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对所投债券自行选用收盘价法、成本法进行估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是隐匿债券风险,造成债券估值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风险;二是存在估值操纵空间,“收盘价估值”法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三是形成监管套利空间,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成本法或“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