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近日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其在与银行理财合作中使用“收盘价估值”服务,此举旨在防控风险,避免估值操纵和监管套利行为。
🚫【禁止收盘价估值】监管部门首次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在理财合作中使用收盘价估值,指出该做法可能隐匿债券风险,未能及时披露市场波动。
💼【风险隐患】信托公司使用收盘价法或成本法估值,存在估值操纵空间,可能通过一级投票影响持仓债券估值,形成监管套利空间。
🎯【监管目的】监管部门的举措旨在规范理财产品的净值化管理,防止理财产品净值被人为平滑,确保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信托公司反应】目前通知仅下发给辖内信托机构,理财子公司尚未收到通知,显示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合作的特别关注。
📈【市场影响】此通知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和市场表现产生深远影响,促使行业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透明度。
【金融监管关注理财“收盘价估值”】财联社7月25日电,近期华北地区有金融监管部门通知部分信托公司,禁止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理财合作的过程中提供“收盘价估值”服务。这也是监管通知中首次直接提及“收盘价估值”这个新型估值模式。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通知是下发给辖内信托机构的,目前理财子公司尚未收到通知。监管方面指出,有些信托公司在明明存在第三方估值的情况下,对所投债券自行选用收盘价法、成本法进行估值,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一是隐匿债券风险,造成债券估值对市场波动的钝化,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风险;二是存在估值操纵空间,“收盘价估值”法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一级投票拿债影响持仓债券估值;三是形成监管套利空间,部分理财公司可能借助信托采用成本法或“收盘价估值”法平滑理财产品净值,规避净值化管理的监管要求。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