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披露时间和违规程度,可能免予行政处罚。该政策鼓励企业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减轻处罚力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海关秩序。
📄 **主动披露时间**: 对于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免罚条件与披露时间密切相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则需要满足漏缴税款比例或金额的限制,才能免除处罚。
该政策鼓励企业及时发现并主动披露违规行为,避免因拖延时间而加重处罚。
📊 **漏缴税款比例和金额**: 在超过一年但两年以内主动披露的情况下,漏缴税款比例和金额是免除处罚的关键因素。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该政策旨在平衡企业主动披露的积极性与国家税收利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宽容,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对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时间和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和金额也成为免罚的关键因素。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免予行政处罚;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则需要满足可能多退税款的比例和金额限制。
该政策体现了对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视,鼓励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维护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严肃性。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一)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二)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