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这意味着,即使劳动者同意放弃社保,该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此举被视为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强调了缴纳社保的法定强制性,旨在统一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判罚标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保权益。
⚖️ 司法解释明确“放弃社保”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一规定旨在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各地判罚不一的情况,统一了关于社保缴纳的法律适用标准。
💰 劳动者可据此索取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为劳动者在社保权益受损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 社保缴纳具有法定强制性:此次司法解释重申并强化了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和强制效力。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符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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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财新 杨律 文稿|杨律 陈正雅
音频剪辑|王学武
【财新网】最近,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引发企业和劳动者的广泛关注。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其中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被很多人解读为“强制社保”和“社保新规”。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并不算新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规定“放弃社保”的约定本就无效。只是在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各地判罚不一。而这次则释放了统一的裁判信号,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