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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板]男子向女友转账3500元并备注彩礼,分手后起诉返还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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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在与女友彭某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8852元,理由是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大部分转账属于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构成彩礼。特别是备注“彩礼”的3500元转账,法院查明是原告主动提出赠与女友购买手机,并非彩礼性质。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恋爱期间的转账多为小额赠与,表达爱意为主。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女友彭某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以及其他小额转账,这些行为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性质,不应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 备注“彩礼”的3500元实为赠送手机款。原告主张的3500元转账备注为“彩礼”,但法院调查发现,该笔款项是在原告得知女友手机损坏后,主动提出赠送手机,且当时两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因此,该笔转账的性质是赠予手机款,而非彩礼。

⚖️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鉴于大部分转账不构成彩礼,且备注“彩礼”的3500元也并非彩礼性质,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刘某要求返还18852元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分手后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法院审慎判断。此案再次表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尤其是非以结婚为直接目的且数额不大的转账,在分手后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要求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仔细审查转账的性质、目的和双方的真实意图。

虎扑08月14日讯 8月13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7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男,1992年生)因与女友彭某(女,1996年生)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8852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以及一笔备注为“彩礼”的3500元转账。

2025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但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20元至520元),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原告以2024年5月20日转账的3500元备注为彩礼为由主张返还,经查明该笔转账发生过程如下:

2024年5月18日,被告提及手机坏了,原告便提出送手机给被告。该部分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5月19日,被告选择购买某品牌手机,告知原告,原告欲在微信向被告转账,因被告账号无法收款,被告申请微信客服解禁。

5月20日上午12时04分,原告向被告微信转出3500元,转账备注“彩礼”。但对被告说“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被告收款后回复“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由上述聊天记录可见,原告转账的3500元实为二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时,原告获悉被告手机损坏,主动提出赠与被告购买手机,并非原告主张的彩礼性质。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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