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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了一起丈夫婚内出轨并育有一女,妻子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其重婚罪却被法院驳回的案例。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出轨生子不足以构成重婚,需要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被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尽管妻子提供了结婚证明、出轨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丈夫与情人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妻子的上诉。该案例引发了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讨论。
💍 婚内出轨生子不直接构成重婚罪:法院裁定,丈夫仅有婚内出轨并与情人育有一女,但未达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被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因此不构成重婚罪。这表明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在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单纯的婚外性行为或生育。
⚖️ 重婚罪的法律认定标准:根据判决,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意味着,仅仅是出轨、生子或者在私下使用夫妻称谓,如果未达到公开、持续地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程度,则难以被认定为重婚。
📈 证据的充分性是定罪的关键:妻子提供了丈夫出轨、生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离婚调解中丈夫承认出轨生子等证据。然而,这些证据未能满足法院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实质性要求,即需要有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的证据,因此证据被认为不足以支持重婚罪的指控。
🏛️ 司法判决的严格性与社会认知的差异:本案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可能与公众对于“出轨生子”即构成严重婚姻过错的普遍认知存在一定差异。法院的判决强调了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和证据的客观性。
💔 法律保护与现实困境的交织:虽然法律旨在维护婚姻的严肃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在证明配偶重婚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尤其是在配偶刻意规避公开同居的情况下。本案凸显了在婚姻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程序对证据的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现实困境。
虎扑08月12日讯 丈夫婚后出轨,还生下一女,阿芳提起刑事自诉起诉丈夫犯重婚罪,却被法院驳回。8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一案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阿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虽能证明她与丈夫阿华已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华婚后出轨,并育有一女阿华亦多次出入情人住处,并带该子玩耍。但经询问阿华否认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仅是为了陪伴孩子。阿芳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阿华与情人同居一起生活,并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二人可能是夫妻的程度。阿芳不服,提起上诉。阿芳认为,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该表的父亲信息栏中,明确了阿华是孩子父亲阿华与情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多次以夫妻相互称谓,阿芳因此提起的离婚诉讼,在调解文书中阿华也认可其婚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子事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