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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这一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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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废除女性死刑适用的设想,并引用了相关文献的摘要,提出了基于“差异主义”与“多样性原则”的观点,认为男女在法律上应得到不同对待,女性罪犯应获得特殊照顾。文章还提及国内外判例对女性的优待传统,以及女性犯罪能力弱、易受情绪影响、犯罪多事出有因等论据。然而,这些观点与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刑法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规定存在潜在的讨论空间,引发了对死刑适用与性别平等的思考。

⚖️ 基于“差异主义”与“多样性原则”,文章提出男女在法律上应得到不同对待,女性罪犯应享有特殊的照顾与保护,废除死刑是体现这种照顾的方式。这一观点强调了性别差异在法律适用中的考量。

📜 文章援引国内外判决优待女性的先例以及古代对女性的优待传统,认为当下也应延续对女性的优待,将废除女性死刑作为这种优待的具体体现。

🧠 文章认为女性犯罪能力相对弱于男性,且易受情绪化影响,因此难以断定这些女性罪犯应当被判处死刑。此外,还指出女性犯罪多源于特定情境刺激,若无这些因素,犯罪可能不会发生。

🤝 文章提到女性罪犯的受害者多为熟人,属于特殊群体,其释放后对社会的潜在危害较小,且可能自我悔过。这一论点侧重于对女性罪犯社会回归后的影响评估。

⚖️ 文章的论点与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存在潜在的张力,引发了关于死刑适用是否应考虑性别因素的法律伦理讨论。

文献:莫洪宪,刘夏.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06):100-107+174.

维普上也可检索。

摘要中可见“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1️⃣基于“差异主义”与“多样性原则”,男女在法律上理应得到不同对待。女性罪犯应当得到更为特殊的照顾与保护。废除女性罪犯的死刑可以作为照顾的体现。

2️⃣国内外不少地方判决优待女性,古代也有对女性的优待,所以现在也应该优待。

3️⃣女性犯罪能力弱于男性且易受情绪化影响。因此很难说这些犯罪者应当被判处死刑。

4️⃣女性罪犯针对的受害者常为熟人,是特殊群体,放出去后危害小,会自我悔过。女性犯罪大多事出有因,基于某种情境刺激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犯罪可能永不发生。

已知宪法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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