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莫洪宪,刘夏.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54(06):100-10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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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可见“将全体女性排除在死刑适用对象之外也符合限制死刑的根本目标”。
1️⃣基于“差异主义”与“多样性原则”,男女在法律上理应得到不同对待。女性罪犯应当得到更为特殊的照顾与保护。废除女性罪犯的死刑可以作为照顾的体现。
2️⃣国内外不少地方判决优待女性,古代也有对女性的优待,所以现在也应该优待。
3️⃣女性犯罪能力弱于男性且易受情绪化影响。因此很难说这些犯罪者应当被判处死刑。
4️⃣女性罪犯针对的受害者常为熟人,是特殊群体,放出去后危害小,会自我悔过。女性犯罪大多事出有因,基于某种情境刺激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犯罪可能永不发生。
已知宪法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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