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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一审被判十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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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受贿案。法院认定李华涛在多个职位上利用便利,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李华涛部分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 李华涛利用担任多个金融监管职务的便利,在2008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期间,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

🏛️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因部分犯罪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已退缴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华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案件涉及李华涛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陕西监管局、贵州监管局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等多个关键职务期间。

🌟 法院强调依法从轻处罚,体现法律公正,同时警示金融监管者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人民财讯7月31日电,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华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华涛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华涛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贷款融资、人事利益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李华涛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李华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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