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因犯受贿罪,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法院查明,李华涛在2008年至2024年期间,利用其在银监会、保监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等多个关键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69万余元。其违法所得将被依法追缴。
⚖️ 职务便利与巨额受贿:李华涛在长达16年的任职期间,利用其在原中国银监会延安监管分局、陕西监管局,原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等多个重要职位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金额与罪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经审理查明,李华涛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高达1869万余元,数额巨大。
⚖️ 刑事处罚详情:法院最终判处李华涛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同时,对其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惩。
⏳ 犯罪时间跨度:李华涛的受贿行为跨度长达16年,从2008年下半年一直持续到2024年上半年,显示出其受贿行为的长期性和隐蔽性。

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华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李华涛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华涛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延安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贷款融资、人事利益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