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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一审宣判:诬告者理应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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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两年的武汉大学图书馆男生被诬性骚扰事件近日迎来司法判决,法院一审宣判“不符合性骚扰构成要件”,驳回了原告女生的诉求。事件起因于2023年女生指控男生在图书馆隔裤摩擦下体,男生因此被校方记过处分。男生母亲随后出示病历,称其子患湿疹抓痒。法院审理认为,监控及偷拍视频均显示男生有抓痒可能,非自慰,且无性暗示或挑逗,故性骚扰不成立。女生在判决后继续在网络散布信息并威胁举报,引发公众强烈反弹。事件对男生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精神和现实影响,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和亲人离世。文章指出,此案反映了“网络诬告”问题,呼吁诬告者应承担代价,并建议武汉大学撤销对男生的处分并公开道歉,以还当事人公道。

⚖️ 法院一审宣判“不符合性骚扰构成要件”,驳回女生诉求。法院认为,无论是图书馆监控还是女生偷拍视频,均显示男生有抓痒的高度可能,而非自慰,且在开放空间无性暗示或挑逗行为,因此性骚扰不成立。

😥 事件对男生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包括精神创伤、学业受阻、亲人离世等。男生被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曾出现自杀倾向,其长辈也因事件受到严重刺激,反映了网络暴力对个人及其家庭的毁灭性影响。

📣 女生在判决后继续在网络散布信息并威胁举报,此行为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和对男方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涉嫌诽谤、侮辱甚至寻衅滋事罪,引发公众对其“零成本诬告”的强烈批评。

🏫 武汉大学校方应撤销对男生的记过处分并公开道歉。鉴于一审判决已生效,校方当初以“为舆情降温”为由的处分应予取消,以纠正错误,还男生一个公道,避免助长网络诬告之风。

⚠️ 此案折射出近年来“网络诬告”的普遍现象,若诬告者能够“零成本”进行虚假指控且事后“隐身”,将对受害者极不公平,并形成负向激励。文章呼吁诬告者应承担相应法律和道德责任。

2025-07-30 17:36:16

近日,延宕两年之久的“武汉大学图书馆男生被诬性骚扰”事件终于在司法层面迎来了结果。2025年7月25日,在经历先后两次不公开审理之后,法院一审宣判“不符合性骚扰的构成要件”,驳回了原告女生的诉求。不过,围绕此案的风波并未结束,在法庭与学校内外都再度掀起阵阵波澜。

此事件曝光于2023年10月,当事女生杨某某在网络发文,指控当年7月男生肖某某在图书馆自习期间,坐在她对面持续隔着裤子摩擦下体。女方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指控男方性骚扰。此事在网络发酵后,2023年10月17日,武汉大学校方以当事男生“存在不雅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为由,对男方给予记过处分。此后,男生母亲晒出病历资料,称男生患有湿疹,是隔着衣服抓痒。但至今为止,武汉大学没有对处分决定作出修改。(详见本报评论《性骚扰还是隔裤搔痒?真相水落石出前,应警惕网络先声夺人 | 快评》)

综合本案的时间线看,从现场录音录像要求道歉,到要求校方与院系予以处分,再到正式起诉男方。女方对男方的指控经历了一个步步升级的过程。不仅如此,女方在此期间还在网络空间以“小作文”等方式公开指控男方性骚扰,对男方的指控方式也可谓是“双管齐下”。

男生被学校处分后,当事女生还不满意。2024年6月24日,女方起诉至武汉经开区人民法院,主张男方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女方的人格尊严,对女方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侵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无论是图书馆的监控录像,还是女生在桌下偷拍的视频,都显示男生有抓痒的高度可能,而并非“自慰”,事发场景是开放空间且双方两小时没有交流、都曾离开并重回座位,完全无法认定男方对女方有性暗示或者性挑逗,性骚扰不能成立。

按理说,如果女方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有误,应提起上诉。但当事女生选择了再次诉诸网络,不仅将未打码的判决书放上网,继续泄露男方的个人信息,还声称无论男生要申请国外学校就读,还是参加“法考”执业,她都会继续举报。她还得意洋洋地表示,自己已保研成功,顺利毕业,未来还会“继续美美读博”,而男方恐怕无法顺利从业。这番言论让外界为之哗然。

与女生没受到什么影响相反,事件对当事男生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影响。男方母亲表示,肖某某事发后无法正常到校学习,多门功课延考,原计划的保研和留学计划都受到了影响,现实中也被同学孤立、谩骂,出现割腕、跳楼举动后,被精神卫生医院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因自杀风险高被医生建议收治入院。而肖某某的长辈也受到影响,“爷爷因受刺激半年后去世,外公晕倒成了植物人”。不难想见,当事男生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承受了多么大的网络暴力。

正因为此,在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女方的社媒表态就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反弹,“零成本诬告的胜利宣言”“加害者炫耀加害并威胁继续加害”。而一审判决后,女方无视法院判决效力,威胁要以法律之外的手段继续举报男方,这本身就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度蔑视,也构成对男方合法权益的持续侵害,已经涉嫌诽谤罪或是侮辱罪。而从女方的网络发言来看,此人恐怕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从司法救济的角度而言,男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女方的刑事犯罪嫌疑。而从校规层面来看,男方已经遭遇了记过处分。男方母亲表示,武汉大学相关负责人在申诉时明确表示“可以排除性骚扰”“记过处分是为当时的舆情降温”。那么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校方就应立即撤销处分,公开道歉,不能以“平事”的思路轻轻带过,也不能在今时今日依旧屈从于彼时彼刻的“舆情”而不作处理。

此案看似是单一案件,实则牵涉了近年来风行的“网络诬告”。倘若诬告者可以“零成本”地进行公开的虚假指控,在事后又可以“美美隐身”,对承受极大痛苦的受害者无疑是极不公平的,也会持续构成负向激励,助长诬告之风。诬告者理应付出代价。本案中,当事人肖某某有权依法请求司法救济,武汉大学校方也有必要取消记过处分,洗刷当事人蒙受的不白之冤,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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