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则需在开工前取得。此外,国家将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关注高能耗项目。此举标志着节能审查制度的重大变革,旨在强化碳排放准入管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为“十五五”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
📝 **建立新机制,推动双控转型**:为响应国家能源战略调整,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将原有的能耗双控机制,全面转型为碳排放双控的新机制。这项改革旨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方面的精细化管理,为实现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 **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新《办法》的核心亮点是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与节能审查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的审查机制。这意味着未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不仅要关注能源效率和消费总量,更要将项目的碳排放情况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这使得节能审查意见成为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的关键依据,从而从源头上加强了对高碳排放项目的管控。
🏢 **明确项目管理要求**:新规对不同性质的项目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就必须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而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则要求在正式开工建设前,同样需要取得由节能审查机关核发的节能审查意见。这确保了项目在早期规划阶段就符合国家在节能和碳排放方面的政策导向。
🎯 **动态调整审查权限,聚焦重点领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节能降碳形势的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一套灵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该机制将根据节能降碳的整体情况以及不同行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对重点领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50万吨标准煤(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更为严格和集中的节能审查,以确保有限的审查资源能够最有效地用于关键环节。
📈 **强化源头把关,健全制度短板**:专家认为,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并上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审查权限,同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是对现有制度的重大完善。这有助于补齐制度短板,提升节能审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在项目决策的源头环节就加强把关,推动全国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科技日报北京7月29日电 (记者刘园园)为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我国于2010年开始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十四五”以来,全国每年通过节能审查有效减少项目不合理设计能耗约14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近3000万吨。
《办法》明确,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方面,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方面,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办法》还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
“《办法》将碳排放评价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一体推进,这是节能审查制度的重大变革。”国家节能中心主任刘琼分析,后续,节能审查工作将在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进行把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项目碳排放准入管理,突出控制和压减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从而有力夯实“十五五”时期碳排放双控工作基础。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源与环境业务部主任张英健认为,《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上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细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对更好加强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源头把关、推动节能降碳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