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07月29日 18:09
汽车辅助驾驶功能“失灵”消费者起诉“退一赔三”,法院判车企退还购车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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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案例中,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车宣传的自动刹车功能实际表现不符,在低速和近距离时才触发,且时有时无,导致车主发生两起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和鉴定,确认车辆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存在失灵,与说明书描述存在功能限制。最终,法院判决销售商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鉴定费,消费者需退还车辆,另一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尽管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但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证明销售商存在欺诈故意,因此驳回了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消费者购车时,销售方宣传的新能源车主动刹车系统(AEB)功能与实际使用情况严重不符。车辆在低速(5公里/小时)且极近距离(20厘米)时才触发刹车,且功能不稳定,导致车主连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 经过法院委托的机动车鉴定公司进行路试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表现失灵,与说明书中理想状态相比存在显著的功能限制,证实了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 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商退还购车款210300元并赔偿鉴定费10000元,共计220300元。消费者需将车辆退还给销售商,同时另一汽车公司对销售商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官指出,虽然车辆说明书对预碰撞安全系统进行了介绍并提示了风险,但车辆实际存在的质量瑕疵不足以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法院未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要求,认为其证据不足。

💰 消费者因车辆主动刹车功能缺陷而要求退还购车款、三倍赔偿以及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和依据法律后,最终支持了退还购车款和鉴定费的请求,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

IT之家 7 月 29 日消息,买车时厂商宣称车辆具备辅助驾驶功能,AEB 能够自动刹停,但提车后发现功能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甚至引发事故。近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IT之家参考“湖南高院”通报获悉,舒某贵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向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某品牌新能源混合动力越野车。购车时,舒某反复询问销售人员和查看车辆宣传册及车辆使用说明书,看好该款车型的主动刹车安全系统。

但舒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主动刹车安全系统与广告宣传册、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内容不符,即案涉车辆在车速 5 公里、距离危险目标 20 公分时才主动刹车,且该功能时有时无。相应隐患导致舒某贵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7 月 7 日发生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舒某贵与春某公司就案涉车辆的功能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春某公司与大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购车款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 228000 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629400 元,支付车辆检测鉴定费 10000 元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说明书显示,车辆自动制动功能被激活的车速范围是 5-250km/h。

湖南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受委托按照说明书说明的预碰撞主动刹车功能,对案涉车辆进行试验性路试,鉴定意见为:“委鉴标的车辆的主动刹车及警示提醒功能在行驶过程中体现失灵,正常触发时与说明书中释明的理想状态下存在极大的功能限制。”

综上,法院判决春某公司退还舒某贵购车价款人民币 210300 元,并支付鉴定费 10000 元,共计 220300 元;舒某贵同时退还春某公司所出售的案涉车辆;大某汽车公司对由春某公司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春某公司赔偿后有权就该赔偿数额向大某汽车公司追偿。

法官表示,该车辆说明书对预碰撞安全系统已作出全面介绍,并提示了风险,案涉车辆的预碰撞安全系统存在质量瑕疵,并不能证实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故对其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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