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因涉嫌受贿,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刚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多个职务期间,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触犯了受贿罪。
🚨 案件背景与管辖:李刚,曾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此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最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履行了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等程序。起诉书明确指控李刚利用其在多个重要领导岗位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
💼 滥用职权涉及职务:起诉书中列举了李刚曾担任的多个职务,包括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以及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这些广泛的任职经历表明其职权范围和影响力巨大。
💰 罪名与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李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非法收受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定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和量刑。
人民财讯7月24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