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提起公诉。李刚在四川、云南等地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包括县委常委、县长、区委书记、市委书记、省政府副省长、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检察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已依法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李刚,曾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
💼 李刚的职业生涯跨越多个省份和重要领导岗位,包括在四川省大邑县、温江县、成都市温江区、巴中市、自贡市的领导职务,以及担任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局长、四川省政府副省长,直至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 检察机关指控李刚利用其担任上述一系列职务期间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了巨额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履行了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法定程序,为后续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财联社7月24日电,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县委副书记、县长,成都市温江区委副书记、区长,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