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因受贿案于2025年7月22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刘志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经审理查明,刘志强在2007年至2024年4月期间,利用其在公安部、青海省政府及司法部担任的多个重要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法院认为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考虑到其有如实供述、主动交代、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刘志强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 经审理查明,刘志强在2007年至2024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 该案于202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刘志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一审宣判】2025年7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志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志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