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025届应届毕业生因拒绝一家公司的offer,被对方HR威胁要在业内“广而告之”。该毕业生因公司工资发放晚且通勤距离远而拒绝了offer,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HR随即指责其“没有契约精神和诚信”。对此,律师表示,HR的行为涉嫌侵犯求职者的名誉权,求职者可依法维权。求职者向多家公司投递简历是合法权利,未签订合同不构成违约。
💰 毕业生合法权益受保障:求职者向多家公司投递简历是其合法权利。在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offer并不构成违约,更不存在诚信缺失的问题,因此HR的指责缺乏依据。
⚖️ HR行为构成侵权:律师指出,如果HR在业内对该求职者进行“广而告之”的负面宣传,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超越了正常的求职沟通范畴,可能对求职者的未来职业生涯造成不良影响。
🛡️ 法律维权途径明确:遇到类似情况,求职者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这为求职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和维权途径。
💼 契约精神的边界:虽然契约精神在商业活动中很重要,但它通常建立在双方已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基础上。在合同未达成前,求职者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offer,HR对此进行恶意传播不符合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快科技7月22日消息,据媒体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布了一则“拒绝offer要被封杀”的求助帖。
据网友称,自己是2025届的应届毕业生,临近毕业,在网上投了多份简历。
在这其中,南京有一家公司HR联系了他,但他在后续沟通中发现该公司工资要到次月底才发放,上班的距离也比较远,于是就拒绝了公司的offer,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可对方HR却表示:“意料之中,你在boss上各种撒网,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诚信,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

对此,有媒体试图联系HR,但对方没有回应。
针对此事,有律师指出,如果HR在业内进行“广而告之”,属于侵权行为。
求职者向不特定的公司投递简历,是其合法权利。求职者最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诚信意识缺乏的问题。
如果发生HR在业内进行“广而告之”的行为,求职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