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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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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允许境外投资者使用境内外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并规定境外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一定条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财联社7月2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指出,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和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发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境外机构、个人提供通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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