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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家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严格执行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导致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川网安部门经查明,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主体,未能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也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酿成数据泄露事故。目前,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已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此事件再次警示,网络运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切实保障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 **安全防护不力导致数据泄露**: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被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暴露了企业在网络安全措施上的严重不足。
⚖️ **企业未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未能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包括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及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是导致数据泄露的直接原因。
🚓 **网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此情况后,已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体现了国家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严格要求。
🛡️ **网络运营者安全责任强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有责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被窃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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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网警提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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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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