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内参 07月19日 21:15
四川某科技公司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数据泄露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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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导致内部数据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川网安部门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系统开发及运营方,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保护职责,未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最终酿成数据泄露事件。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对涉事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网警提醒,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安全,防止数据泄露。

🛡️ **系统安全防护缺失导致数据泄露**: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其系统内的部分数据发生泄露,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企业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和实际运营单位,本应承担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定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包括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 **网安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该起事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以儆效尤,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 **《网络安全法》明确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网络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有效防止网络数据泄露、被窃取或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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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

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警提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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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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