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名同姓而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事又出一例。
据澎湃新闻2025年7月16日报道,2024年8月,吉林省德惠市太平村村民王喜民(以下简称“德惠王喜民”)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可用余额显示为-598万余元。原来他成了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的被告,被司法冻结600万元。但他从未去过哈密。几经周折之后德惠王喜民才得知,同名同姓的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男子王喜民(以下简称“通化王喜民”)涉入一起民事诉讼,伊州区法院“错把冯京当马凉”,冻结了德惠王喜民的银行账户。德惠王喜民不断向伊州区法院等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25年7月15日,哈密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民事诉讼,原告才在庭审中指认了“此王喜民非彼王喜民”。7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发出几个小时后,德惠王喜民的银行账户终于被解冻。
“因同名同姓被法院误伤”的案例并非孤例。2025年4月,江西赣州一瘫痪十余年的村民被赣州经开区法院判决偿还债权人2.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但该村民表示在借条落款时间其正处于昏迷状态在ICU病房,而且他也不认识所谓的出借人;2025年5月中旬,一名男子发现自己的电子支付账号被冻结,后得知他因一起情感借款纠纷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还款并执行,但他并不认识原告,所谓情感借款纠纷更是子虚乌有。这两起案件,也是因为同名同姓而被法院搞错了。媒体报道后,两家法院都表示将依法纠错,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还有更离谱的,河北廊坊的颜女士,两年内多次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核查、传唤,甚至在其多次澄清之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仍持民事判决书到其工作单位核查,但实际上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姓闫,与颜女士名字只是同音,并不同字,身份证号码也不相同。
为什么总有法院认错人,让同名同姓的无辜公民变成了替罪羔羊?
“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必备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但是,中国人同名同姓又相同性别的人有很多,工作单位、住所等也因为流动性大而难以固定,更重要的是难以核实,并不足以确定个人身份,只有身份证号码才是唯一能确定的。
而2015年5月1日起,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再就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认,“适格被告”就出现了“不能验明正身”的风险敞口。而一旦原告不能准确指认被告、无法提供被告更准确的信息,甚或是主观恶意指错被告的话,“同名同姓受害者”就出现了。要避免这种错认误认,就有必要思考现行的民事诉讼流程。
比如,原告在起诉状里列写的被告信息,法院应该尽到核实义务,或者至少应该要求原告尽到核实的义务,而不是只看形式上符合要求,就照单全收。事实上,在王喜民案中,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是正确的被告通化王喜民的,只要法院一开始打个电话,就能核实身份,但通化王喜民并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却收到了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德惠王喜民什么信息都没收到,就突然被冻结了银行账户。既然有通化王喜民的电话号码,为什么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然后以被告未出庭为由“缺席审判”呢?德惠王喜民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又是如何进入案件,被法院采信的呢?还有江西赣州、湖南常德法院的案件,也都有必要调查清楚原因何在。河北廊坊颜女士的案例,则纯粹是法院工作人员不尽责,她已经多次澄清与案件并无关系,法院却仍然一再对其进行无端骚扰,无疑是失职渎职行为。
要解决“同名同姓稀里糊涂成了被告”的问题,从程序上消灭这个风险敞口,就需要利用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号与社会信用代码等唯一性的标记,加强对“明确的被告”的审查程序验证。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也应该负起责来,一旦出现误认同名同姓的情况就应追究误认者的责任,保障对被误认者的司法救济渠道畅通,避免“误伤无辜”。
而一旦出现误伤,相关单位应该及时纠正,而不是让当事人维权无门,直到诉诸媒体,才能得到纠正。在王喜民案件中,德惠王喜民在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后不久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冤枉了,但却耗费近一年时间,直到媒体报道后,才在二审庭审后拿回公道。试问,如果这个案子的二审推迟开庭一个月,银行账户是否还要再封一个月?廊坊颜女士案中,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法院会道歉吗?是不是还会继续对颜女士“执行”?误认误判涉及无辜普通人的生活,法院应该负起更大的核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