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 17小时前
法院“错把冯京当马凉”,为何媒体报道后才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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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同名同姓”导致无辜公民被法院误冻银行账户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吉林王喜民被错冻600万元,到江西、湖南发生的类似案件,再到河北颜女士被同音字误伤,这些案例暴露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下,对“明确被告”审查的疏漏。身份证号码等唯一标识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加之法院核实义务的缺失,使得同名同姓者面临被“替罪羊”的风险。文章探讨了问题的根源,并呼吁加强被告身份核实,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司法公正,避免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 同名同姓导致司法误伤频发:文章列举了吉林王喜民、江西赣州村民、湖南常德男子以及河北廊坊颜女士等多个案例,清晰地说明了因同名同姓或同音字,无辜公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判决承担债务等严重后果,揭示了司法程序中存在的“误伤”现象。

🔍 立案登记制下的被告身份核实风险:民事诉讼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后,“适格被告”的身份核实环节出现漏洞。文章指出,仅凭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难以有效区分同名同姓者,而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验证,为误判埋下隐患。

📞 法院核实义务与原告责任缺失:文章批评了法院在立案时未能尽到对被告身份的核实义务,以及原告未能提供准确被告信息的现象。例如,在王喜民案中,法院未能通过电话核实信息,而是采取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并最终冻结了错误人员的账户,这反映了程序上的严重失误。

💡 完善司法程序以避免“替罪羊”:为解决此类问题,文章提出应加强对“明确被告”的审查验证,利用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等唯一性标记。同时,应追究误认者的责任,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确保一旦出现误伤,相关单位能够及时纠正,而非依赖媒体曝光才能解决。

📢 媒体曝光与司法公正的博弈:文章强调,在许多误伤案件中,当事人维权过程漫长且困难,往往需要通过媒体曝光才能促使法院纠错。这反映出司法系统在主动纠错和保障被误认者权益方面存在不足,法院应承担更大的核实责任,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025-07-19 12:00:00

因为同名同姓而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事又出一例。

据澎湃新闻2025年7月16日报道,2024年8月,吉林省德惠市太平村村民王喜民(以下简称“德惠王喜民”)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可用余额显示为-598万余元。原来他成了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的被告,被司法冻结600万元。但他从未去过哈密。几经周折之后德惠王喜民才得知,同名同姓的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男子王喜民(以下简称“通化王喜民”)涉入一起民事诉讼,伊州区法院“错把冯京当马凉”,冻结了德惠王喜民的银行账户。德惠王喜民不断向伊州区法院等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25年7月15日,哈密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民事诉讼,原告才在庭审中指认了“此王喜民非彼王喜民”。7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发出几个小时后,德惠王喜民的银行账户终于被解冻。

“因同名同姓被法院误伤”的案例并非孤例。2025年4月,江西赣州一瘫痪十余年的村民被赣州经开区法院判决偿还债权人2.6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但该村民表示在借条落款时间其正处于昏迷状态在ICU病房,而且他也不认识所谓的出借人;2025年5月中旬,一名男子发现自己的电子支付账号被冻结,后得知他因一起情感借款纠纷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还款并执行,但他并不认识原告,所谓情感借款纠纷更是子虚乌有。这两起案件,也是因为同名同姓而被法院搞错了。媒体报道后,两家法院都表示将依法纠错,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还有更离谱的,河北廊坊的颜女士,两年内多次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核查、传唤,甚至在其多次澄清之后,执行局工作人员仍持民事判决书到其工作单位核查,但实际上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姓闫,与颜女士名字只是同音,并不同字,身份证号码也不相同。

为什么总有法院认错人,让同名同姓的无辜公民变成了替罪羔羊?

“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得以进行的必备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但是,中国人同名同姓又相同性别的人有很多,工作单位、住所等也因为流动性大而难以固定,更重要的是难以核实,并不足以确定个人身份,只有身份证号码才是唯一能确定的。

而2015年5月1日起,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再就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认,“适格被告”就出现了“不能验明正身”的风险敞口。而一旦原告不能准确指认被告、无法提供被告更准确的信息,甚或是主观恶意指错被告的话,“同名同姓受害者”就出现了。要避免这种错认误认,就有必要思考现行的民事诉讼流程。

比如,原告在起诉状里列写的被告信息,法院应该尽到核实义务,或者至少应该要求原告尽到核实的义务,而不是只看形式上符合要求,就照单全收。事实上,在王喜民案中,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是正确的被告通化王喜民的,只要法院一开始打个电话,就能核实身份,但通化王喜民并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却收到了缺席审判的判决书。德惠王喜民什么信息都没收到,就突然被冻结了银行账户。既然有通化王喜民的电话号码,为什么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然后以被告未出庭为由“缺席审判”呢?德惠王喜民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又是如何进入案件,被法院采信的呢?还有江西赣州、湖南常德法院的案件,也都有必要调查清楚原因何在。河北廊坊颜女士的案例,则纯粹是法院工作人员不尽责,她已经多次澄清与案件并无关系,法院却仍然一再对其进行无端骚扰,无疑是失职渎职行为。

要解决“同名同姓稀里糊涂成了被告”的问题,从程序上消灭这个风险敞口,就需要利用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号与社会信用代码等唯一性的标记,加强对“明确的被告”的审查程序验证。同时,法院工作人员与原告也应该负起责来,一旦出现误认同名同姓的情况就应追究误认者的责任,保障对被误认者的司法救济渠道畅通,避免“误伤无辜”。

而一旦出现误伤,相关单位应该及时纠正,而不是让当事人维权无门,直到诉诸媒体,才能得到纠正。在王喜民案件中,德惠王喜民在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后不久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冤枉了,但却耗费近一年时间,直到媒体报道后,才在二审庭审后拿回公道。试问,如果这个案子的二审推迟开庭一个月,银行账户是否还要再封一个月?廊坊颜女士案中,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法院会道歉吗?是不是还会继续对颜女士“执行”?误认误判涉及无辜普通人的生活,法院应该负起更大的核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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