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该办法共26条,明确了经纪机构的类型、执业范围、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并强化了客户资质管理和信息披露。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列举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确保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严禁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合规客户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利或协助规避监管等。
💰 **明确经纪机构定位与职责**:新办法清晰界定了银行间市场经纪机构的类型和业务范围,要求证券公司等非专业经纪机构设立独立部门,并严格分离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确保专业化经营。
🛡️ **强化风险隔离与客户管理**:办法强调了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准入和风险隔离要求,同时加严了对客户资质的审查,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 **严查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办法明确列出了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经纪机构自营头寸参与交易、为不合格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协助客户规避监管等,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
📢 **规范信息披露与沟通**:该办法还强化了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的规范性要求,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的知情权,并促进信息交流的合规性。
📈 **完善监管与处罚机制**:办法对经纪机构的展业行为提出了报告要求,并完善了监管措施和罚则,为银行间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十三项禁止性行为】财联社7月18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就《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明确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强化对客户的资质管理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要求。明确禁止性行为。完善监管要求和罚则。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需向人民银行报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要严格隔离。以强化撮合规范性、报价真实性、营销适当性、信息披露规范性为重点,列举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严厉禁止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和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