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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京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员工徐小娇,因在朋友圈发布辱骂性言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辱骂、诽谤、恐吓他人属于丙类过失,将扣发绩效工资30%,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徐小娇的行为被认定符合此规定。尽管她辩称因制止领导吸烟而被辞退,但法院认为其在朋友圈的言论已超出合理劝阻范围,构成辱骂,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驳回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维持原判。
⭐ 员工朋友圈辱骂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纪。徐小娇因在朋友圈发布“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等言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将其行为定性为辱骂、诽谤、威胁、恐吓他人,属于丙类过失,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明确,为解除劳动关系提供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将辱骂、诽谤、威胁、恐吓他人等行为列为丙类过失,规定将扣发绩效工资30%,并视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公司处理徐小娇事件的合法依据。
⭐ 法院认定员工劝阻行为需合法合理,朋友圈辱骂超范围。徐小娇辩称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但法院认为,即使是劝阻行为也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小娇在朋友圈发表的辱骂性言论,显然超出了合理劝阻的范围,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员工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已不支持徐小娇的赔偿请求,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虎扑07月18日讯 徐小娇在北京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18年9月27日,徐小娇发朋友圈内容为“在办公室抽烟的人是傻*么?怎么还不去死……实名制诅咒你全家”。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辱骂、诽谤、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是丙类过失,扣发绩效工资的30%,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0月8日,公司以徐小娇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丙类过失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徐小娇的劳动关系。徐小娇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徐小娇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9881.61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徐小娇不服,上诉称,自己因制止领导吸烟被辞退,公司未惩处吸烟者反而处理自己,存在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对其进行劝阻亦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徐小娇在朋友圈所发表的言论属于辱骂他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