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公司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公司及其多名负责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起诉书指出,金通灵连续六年提供虚假的财务数据年度报告,其中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季伟、袁学礼等作为公司高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检察机关认为其应承担刑事责任。
📝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指控**:金通灵公司因连续六年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包括将四年亏损披露为盈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被检察机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起诉。
⚖️ **涉案人员及罪名**:除了公司本身,被告人季伟、袁学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许坤明、冒鑫鹏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被指控犯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 **欺诈发行股票罪指控**:此外,被告单位金通灵以及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等人,还被指控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表明其行为可能涉及更广泛的证券欺诈。
📈 **严重后果与损失**:检察机关查明,金通灵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经济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凸显了信息披露违规的恶劣影响和法律后果。
【金通灵: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 被告人季伟等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财联社7月17日电,金通灵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六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四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