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导致部分数据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也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此事件再次强调了网络安全防护的重要性,提醒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安全。
🚨 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导致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
🏢 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
👮 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以警示其他网络运营者。
📜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IT之家 7 月 17 日消息,据“公安部网安局”消息,近日,四川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成都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购票管理系统因未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致使系统内部分数据发生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该公司作为涉案信息系统的开发主体及实际运营单位,负有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未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最终引发数据泄露。
IT之家从公告获悉,四川公安网安部门已依法对涉事企业及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警提示:《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