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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赖氨酸作出反倾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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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赖氨酸作出反倾销终裁,涉及多家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最高达58.2%,调查期自2020年至2023年。

7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赖氨酸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税为47.7%、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反倾销税为58.2%、其他合作企业反倾销税为53.1%、其他公司反倾销税为58.2%。涉案产品欧盟CN编码为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和2922 41 00(TARIC编码为2309903151、2309903159、2309903161、2309903169、2309909651、2309909659、2309909661和230990316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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