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07月16日 10:16
理性看待一下,大连工业大学这件事真的太逆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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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高校规章中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争议。重点关注了其中涉及未婚性行为和与外国人交往的条款。文章指出,部分规定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例如对未婚性行为的处罚,即使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也可能受到处分。此外,对于与外国人交往的规定,文章质疑是否存在歧视。文章引发了对校规合理性、处罚比例原则以及在涉外问题上是否过于敏感的思考。

💔 针对高校规章中“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规定,文章指出其限制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即使是得到家长认可甚至订婚的成年情侣,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也可能面临处分风险。

🧐 文章质疑了校规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条款的解释权在学校手中。指出在正常恋爱交往中,如果对象是外国人,处罚门槛可能更低,引发了对是否存在歧视的思考。

🤔 文章通过对校规的解读,提出了三个核心问题:一是校规的合理性问题;二是即使校规合理,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问题;三是处罚是否反映了部分人在涉外问题上过于敏感的问题。

在这件事以前我都不知道还有这种级别的规定。

以十九条第二款为例,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上不封顶。该条的其他几款确实有违反道德或是法律的风险,但是这一款就是纯粹地限制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大学之中,一对被家长所认可甚至订婚的成年情侣,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发生的性行为却会被认为是违反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以至于面对着记过、留校察看甚至退学的风险。

再说回第六款,什么是有损国格、校誉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解释权也在学校手中。依上述所言,在正常的恋爱交往中发生的性行为会面临着被校方处罚的风险,在交往对象是外国人的时候处罚门槛当然会更低。这是否属于对外国人的一种歧视呢?作为能代表公权力态度的事业单位,该校作出的决定及所表述的理由,不禁会让我们产生以下思考:

(1)该校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

(2)即使认为校规是合理的,所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3)该处罚是否反映出了一部分人在涉及到国外问题时过于敏感?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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