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件事以前我都不知道还有这种级别的规定。
以十九条第二款为例,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上不封顶。该条的其他几款确实有违反道德或是法律的风险,但是这一款就是纯粹地限制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大学之中,一对被家长所认可甚至订婚的成年情侣,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发生的性行为却会被认为是违反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以至于面对着记过、留校察看甚至退学的风险。
再说回第六款,什么是有损国格、校誉的不正当交往行为,解释权也在学校手中。依上述所言,在正常的恋爱交往中发生的性行为会面临着被校方处罚的风险,在交往对象是外国人的时候处罚门槛当然会更低。这是否属于对外国人的一种歧视呢?作为能代表公权力态度的事业单位,该校作出的决定及所表述的理由,不禁会让我们产生以下思考:
(1)该校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
(2)即使认为校规是合理的,所作出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3)该处罚是否反映出了一部分人在涉及到国外问题时过于敏感?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