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开除学籍的依据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我们先来看一下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的原文:(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说的是退学,不是开除学籍。
退学与开除学籍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学籍处理和法律后果:退学多为学生主动选择或客观因素导致,保留学籍且无不良记录;开除学籍属于学校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永久取消学籍且记录入档。退学和开除学籍根本就不是一个性质,因此第三十条第六款根本不能作为开除学籍的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于开除学籍的规定,是在第五十二条。
原文如下: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才是应该被学校引用的,但是大连工业大学的通报上却没提,因为第五十二条根本没有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情形。因为开除学籍是要记入档案的,所以教育部规定的特别严格,没有规定“口袋条款”。
综上所述,大连工业大学开除学生的决定是违反教育部规定的,该校的校规也违反了教育部规定,应予以更改。
李某某的个人道德确实应该受到谴责,但根据法律法规她也仅仅只能受到谴责而已,大连工业大学违规做出处罚的行政行为更应该受到谴责,这不符合我们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这里建议该生向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申诉,维护个人权益。
最后从危机公关的角度看,大连工业大学的决策是真蠢,首先她开除学生的依据都找不准,自己的校规违反了教育部规定自己都不知道,他学校的法律专业老师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其次现在互联网都把这件事忘掉了,他现在开除后又把热度吵起来了,又让人记起来这件事,给人徒添笑柄;如果女生坚持走诉讼程序,吃瓜群众可有的看了,够工业大学喝一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