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报 14小时前
[理 论] 发挥人工智能治理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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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全球竞争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关键场域。其建构不仅直接关乎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发展动能,更深层次地决定着未来全球数字文明的秩序格局。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的核心在于制度价值观、制度适配性和制度韧性三个层面,我国需从筑牢价值基石、把握底层逻辑、推动制度开放三方面入手,更好发挥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独特制度优势,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秩序优化。

📚制度价值观的竞争核心在于公共利益优先还是市场效率优先,不同的制度体系对于技术的伦理认知存在显著差异,是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审慎考量的核心议题。

🔧制度适配性问题着重探讨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能否达成良好的“适配”状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不仅需为技术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还应具备引导技术发展方向的功能。

🛡️制度韧性也称制度的抗压能力,即制度在面对内外部压力、冲击和变化时能保持自身的核心功能稳定,人工智能治理制度能否合理调控内部冲突,通过快速调试实现与科技发展同步迭代升级,妥善应对风险。

🌱我国要在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方面取得优势,需筑牢以“技术普惠”为核心理念的价值基石,通过顶层设计、社会公平、技术下沉等多维度路径,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民生实践。

🔗把握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底层逻辑,充分利用沙盒监管等“安全阀”机制,为新技术的试验与发展预留弹性空间;延续中国一贯的“试点—推广”改革方法论,在局部试验中积累经验,从而实现更广泛的推广与应用。

🔄推动和合共生的制度开放,对内要做到“固本强基”,积极做好立法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法;对外要做到“破局博弈”,积极在APEC框架下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各项条款的实质性落地。

◎李茂春  贺顶丹

    当前,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全球竞争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关键场域,其建构不仅直接关乎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发展动能,更深层次地决定着未来全球数字文明的秩序格局。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优势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将人工智能领域制度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对我国加速技术创新、加速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生态繁荣、吸引顶尖人才和塑造全球规则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的核心

    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的核心,在于审视哪国的制度能够更为契合技术发展的步伐,并且更有效地应对因技术进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在制度价值观、制度适配性和制度韧性三个层面展开。

    一是制度背后价值观的问题。不同的制度体系,对于技术的伦理认知存在显著差异。对于人工智能治理制度而言,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博弈,无疑是公共利益优先,还是市场效率优先。若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制度设计将更加强调技术服务于公共利益,极力规避因技术应用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若强调市场效率优先,制度设计则会最大程度保护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商业领域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制度背后价值观的选择,是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审慎考量的核心议题。

    二是制度适配性问题。所谓制度适配性,着重探讨的是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能否达成良好的“适配”状态。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不仅需为技术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还应具备引导技术发展方向的功能。例如,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是否支持集中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和通用技术的建设,以更好服务于整体利益;再如,能否借助科学合理的人工智能治理制度,充分满足人工智能市场发育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需求。高适配性的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框架能在提供开放式创新环境的同时,有效支持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促进技术和市场的同步发展。

    三是制度韧性问题。所谓制度韧性,也称制度的抗压能力,即制度在面对内外部压力、冲击和变化时能保持自身的核心功能稳定。在人工智能时代,科技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迭代更新,与之相伴的是,各类风险亦呈指数级攀升。诸如算法垄断、数据资源争夺、数据安全隐患等问题不断涌现,对市场和社会的稳定运行构成潜在威胁。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治理制度能否合理调控内部冲突,通过快速调试实现与科技发展同步迭代升级,妥善应对风险,便成为衡量制度质量与效能的关键因素。

    三方面入手推动治理秩序优化

    我国要在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竞争方面取得优势,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秩序优化,需从筑牢价值基石、把握底层逻辑、推动制度开放三方面入手,更好发挥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独特制度优势。

    第一,筑牢技术普惠的价值基石。制度背后价值观的竞争,取决于哪种价值观可以获得人民真心的支持。要筑牢以“技术普惠”为核心理念的价值基石,通过顶层设计、社会公平、技术下沉等多维度路径,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转化为可操作的民生实践。在顶层设计领域,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确保技术发展服务于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平领域,要更加积极引导企业响应并承担社会责任,将技术普惠理念转化为具体行动。在技术下沉领域,要将人工智能技术下沉至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实现“人人可享”的普惠价值。当技术普惠成为人工智能治理制度的价值基石,技术治理才真正扎根于人民需求,人工智能方能成为文明进步的加速器而非分化器。

    第二,把握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底层逻辑。制度的底层逻辑深刻影响制度的适配性和韧性。当前,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复杂版图中,欧盟模式以风险禁令优先为核心特征,然而其过度严苛的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工智能的发展活力。美国路径的核心是凭借技术优势实行规则霸权主义,但这种凭借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塑造国际秩序的治理路径,挤压了其他国家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公平公正的国际科技竞争环境的形成。中国的人工智能治理制度构建,要兼顾总体国家安全与市场主体的技术发展权,把握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底层逻辑。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沙盒监管等“安全阀”机制,为新技术的试验与发展预留弹性空间;另一方面,要延续中国一贯的“试点—推广”改革方法论,在局部试验中积累经验,从而实现更广泛的推广与应用。只有把握发展与安全并重的底层逻辑,才能彰显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规则构建模式上的先进性。

    第三,推动和合共生的制度开放。在人工智能治理制度领域,想要将制度创新切实转化为国际规则话语权,其关键要义在于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对内,要做到“固本强基”。积极做好立法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法。灵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并结合人工智能的不同要素与应用场景进行分散式的补充立法,为人工智能在国内的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对外,要做到“破局博弈”。积极在APEC框架下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中各项条款的实质性落地。以《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作为关键着力点,大力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通过国际合作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均衡发展,提升中国在国际人工智能治理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我国人工智能治理制度,一方面坚守科技向善的伦理底线,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类福祉,规避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与社会危害;另一方面,深度挖掘人工智能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巨大潜力。更好发挥人工智能治理制度优势,必将引领我国人工智能迈向发展新阶段,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注入强大动力。

    【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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