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9:00:00
回应“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一场关乎刑事诉讼构造优化的深层变革,但由于诸多原因,其实施成效仍较为有限,也未能被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为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突破改革瓶颈,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在充分吸收《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积极回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或可在凝练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编章体例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关系,并着重围绕第一审程序尤其是法庭审理程序进行完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内涵丰富的“公正审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也意味着审判人员应无偏倚地对待控辩双方,不对任何一方怀有歧视或者偏见,还可以与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将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规定相呼应。更重要的是,还解决了被追诉人在被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的诉讼地位问题。此外,还应对案卷笔录在庭审中的使用作出严格限制(尤其宜将案卷笔录排除于庭审环节),完善庭前会议制度,改变证人出庭作证逻辑(从“关键证人”到“必要证人”),改革讯问被告人程序,等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为协商性司法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8年入法以来,其适用已成为司法常态,也暴露出了自愿性难以保障、控辩协商不足、值班律师作用有限、错案风险增加、检法冲突上演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有的案件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以至于有人建议在修法时对其予以废除。当然,该制度因应了我国当前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有其存在的现实需要,且已被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宜轻言废除,但其确有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空间。未来,或应“以问题为导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控辩审三个维度,对认罪认罚具结协商、值班律师制度、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认罪认罚后的撤回等予以完善,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解决好量刑建议权和裁判权之间的复杂关系,等等。尤其是,绝不能再将值班律师局限于“见证人”的窘迫角色,或可将其改造成为一种“临时性和紧急性的法律帮助”制度,以帮助被追诉人尽快获得被指定辩护的机会。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长期以来,受“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着以“人”为中心的格局,对“物”的制度供给阙如,使得涉案财物处置实践存在诸如保管不规范、强制处分和先行处置扩大化、审前返还实体化、对物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不足等突出问题,既易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为充分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实现财产权有效保护的顶层设计,宜结合当前一些地方的改革探索,吸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一章,以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进行全面规范。为此,不仅应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物的看守所),明确涉案财物保管期限,也应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尤其应着重优化(被告人对席案件的)对物审判程序。为此,应畅通案外人的参与途径,明确案外人的诉讼身份、诉讼权利等问题,规范证明行为,实现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定罪量刑)适度分离。重塑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当前在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仍有待提升,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仅存在被滥用的趋势,更面临着制度异化的问题,其强制程度实际已超过羁押性强制措施。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权也常常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而羁押性强制措施当前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则是羁押率仍然过高、羁押期限的延长时有滥用,被追诉人也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扩展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予以废除,对羁押适用条件、羁押期限延长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在此基础上,还应将强制措施的救济机制予以完善。此外,还可以考虑将对物的强制处分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将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性处分措施的审查决定权交给检察机关行使。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展的历史”。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始终以解决实践问题、回应实践需求为导向,本次修订也不应例外,这不仅是对过往修订趋势的延续,更是提升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优化刑事诉讼构造、维系公正审判、强化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首先应致力于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质性扩展,在总结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范围至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确保这些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每一个关键环节都能获得律师及时有效的辩护或法律帮助。其次,除应通过完善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核心权利外,还应进一步增加辩护权的外延和规模,尤其应赋予辩护律师在讯问、搜查、扣押等特定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再次,为提升刑事辩护效果,还应确立被追诉人的自主性辩护权利,确保其能通过亲自行使会见、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等权利,对律师行使的被动性辩护权进行监督,并与之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最后,构建完善的律师权利救济机制,为律师在执业中可能遭遇的不当限制或侵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总之,应当珍惜本次修订机遇,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基本方向,充分汲取司法实践探索经验(适当扩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认真对待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正确把握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扎实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彻变革。(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取更多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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