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粉丝因追星引发的网络骂战、人身攻击等乱象频发。此类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尊严,也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六大典型案例,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构成名誉权侵权——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入选。该案在央视CCTV-13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专题报道。
利用网络账号“挂人”并号召粉丝投诉和网暴,
构成名誉权侵权
——陈某与孟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账号系某知名相声演员的粉丝超话账号(即粉丝基于对该演员的关注聚集在该账号中,形成特定的讨论组),由孟某手机绑定、高某身份信息实名注册,孟某、高某对该账号共同管理使用。陈某观看前述相声演员的演出后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该相声演员的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涉案账号发布多条信息,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列出陈某的多条与粉丝争执的消息网址链接,并置顶公开投诉模板,号召该相声演员的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的社交账号。陈某的社交账号还收到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对此,应予杜绝和制止。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诽谤、网暴等行为。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帮助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使社会知晓组织特定群体在网络平台恶意、批量地以言语攻击他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本案对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减少网络暴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所指控的涉案微博账号发文内容是否构成对其的名誉权侵权。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账号发布的内容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客观上导致陈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一庭一级法官 沈堃:
第一个是把陈某的微博信息给挂出来,这是一个“挂人”的行为;
第二点是因为他把陈某的一些微博言论也给放出来了,使陈某与单个粉丝之间的一些矛盾或者说陈某与多个粉丝之间的矛盾,逐渐演化为我一个粉丝账号与你之间的一个纠纷;
第三点在长达三个月时间里面基本上就挂了陈某这个人,集中火力去号召粉丝去网暴陈某,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粉丝的对立面,导致陈某名誉权、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仅是针对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发表观后感,后与个别粉丝发生言语争执。涉案账号借维护相声演员声誉为由,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社交账号,持续对其网暴,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