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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相應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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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该政策旨在鼓励境外利润回流,促进境内投资,优惠期为2025年至2028年。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并可结转。该政策对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行业、资金支付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旨在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 政策核心: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 适用条件:境外投资者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利润来源、投资方式(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不含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行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期限(至少5年)和资金支付方式(现金或非现金)。

📝 操作流程:境外投资者需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支付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名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税额。境外投资者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由商务部门确认。

⏳ 投资期限: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需补缴递延税款;投资不满5年收回投资,则视为不符合优惠条件,除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發佈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後結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於10%的,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境內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境外投資者採取上述投資方式所投資的居民企業統稱爲被投資企業。

(三)在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期限內,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四)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五)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週轉;境外投資者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爲持有或臨時持有。

三、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可抵免的應納稅額,是指境外投資者從利潤分配企業自利潤分配再投資之日以後取得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本公告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應按照稅收管理要求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其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利潤分配企業根據境外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可暫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扣繳該再投資利潤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在向境外投資者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減境外投資者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五、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向利潤分配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再投資稅收抵免結轉餘額可抵減其應納稅款。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不滿5年(60個月)時收回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資的,其收回投資對應的境內居民企業分配利潤視爲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境外投資者除按前款規定補繳遞延的稅款外,還應按比例減少境外投資者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度。如境外投資者已使用稅收抵免額度超過調整後抵免額度的,境外投資者應在收回投資後7日內補繳超出部分稅款。

境外投資者收回的直接投資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資的,視爲先行處置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六、符合本公告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應通過被投資企業經由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境外投資者名稱、國別,被投資企業與利潤分配企業名稱及所在地,再投資時間、行業領域和金額等信息及相關憑證。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核實,並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確認符合條件後,向被投資企業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帶有全國唯一編碼的《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等材料。被投資企業將相關材料提交境外投資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彙總上述信息後,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並向商務部報告。

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資者收回投資,應通過被投資企業經由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外商投資綜合管理應用)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境外投資者名稱、國別,被投資企業與利潤分配企業名稱及所在地,收回投資的時間、行業領域和金額等信息。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核實,並提交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彙總上述信息後,於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並向商務部報告。

七、境外投資者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已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稅收抵免政策。

八、各級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再投資的跟蹤管理,對於境外投資者已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但在後續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反饋相關情況,並配合稅務部門追繳稅款,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享受稅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計算。

九、本公告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本公告所稱「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資者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後仍有抵免餘額的,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爲零爲止。境外投資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條件的投資,可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相應稅收抵免額度可用於抵減本公告發佈之日後產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應納稅額;2025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投資不得追溯享受。(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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