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06月30日讯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12月起,乔先生陆续在上海某海产公司进购水产,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乔先生未结清海产公司货款,海产公司遂将乔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乔先生支付货款。
根据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乔先生至今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乔先生辩称,原告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并且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自己应仅欠海产公司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海产公司属于变造证据,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了乔先生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并判令乔先生支付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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