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公告,旨在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时应履行的信息报告义务,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或购买股权等行为。该政策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包括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这些地区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境内投资时,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信息报告。公告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此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 商务部发布公告,旨在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该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需要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 信息报告义务涵盖多种投资行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
🌍 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包括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这些地区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
🗓️ 公告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此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将继续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公告执行。
人民财讯6月25日电,商务部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