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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主两辆车相撞 保险到底赔不赔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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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保险纠纷案。车主赵某的两辆车发生碰撞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相同”为由,认为不构成责任保险的赔付基础。法院则认为,应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且在无证据证明骗保的情况下,不能一概拒赔。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应赔付,强调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分担责任,并对保险条款的理解进行了明确。

🚗 **案件背景:** 车主赵某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相同”,不符合理赔条件。

⚖️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应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车主身份一刀切。同时,在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否则违背保险“分担风险”的本质。

💡 **交强险赔付:** 由于1号车驾驶人并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赵某,赵某作为2号车车主,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赔付。

🤔 **商业险赔付:** 商业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定义模糊,法院根据《民法典》第498条,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认为赵某不属于“被保险人”,商业险也应赔付。

快科技6月23日消息,有网友调侃道,保险公司只有两种情况不赔,分别是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虽然是玩笑话,但折射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不信任。

据一保险博主透露,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颇具争议的保险纠纷:车主赵某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以 “被保险人相同” 为由拒绝。

据介绍,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属于险企的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相撞,不存在 “侵权人” 与 “被侵权人” 的法律关系,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付基础。并且,同一车主可能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

对此,法院反驳道,保险条款中的 “被保险人” 不一定特指保单上的名字;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需结合事故实际驾驶人判断责任主体,不能简单以车主身份一刀切。

而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故意骗保的情况下,不能一概拒赔,否则违背保险 “分担风险” 的本质。

此外,保险公司主张,同一车主的财产损失属于 “左口袋进右口袋”,未产生实际损失。

法院反驳称,两辆车分属不同行驶证,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是真实支出,应认定为实际损失。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包括 “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1号车驾驶人是袁某,而非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赵某。因此,赵某作为2号车车主,属于 “第三者”,交强险应赔付。

商业险条款对 “被保险人” 的定义模糊,存在两种解释:

解释1:被保险人指 “事故中的驾驶人”;

解释2:被保险人指 “保单上的名字”。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解释1)。因此,赵某不属于“被保险人”,商业险也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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