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陕西历史博物馆拒绝导盲犬”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引发极大关注。据大风新闻报道,一位温州视障人士“明亮”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他想带着导盲犬去陕西历史博物馆参观,为方便工作人员安排便提前打电话沟通,但得到的回应是导盲犬不得入内。当晚“明亮”更新视频表示,工作人员曾提出“志愿者引领其参观”的方案,但他表示需要导盲犬引领才能从酒店到博物馆。
视频引起极大的争议。有网友认为应当保障导盲犬入馆的权利,拒绝导盲犬入内剥夺了视障人士参观博物馆的权利,违反了相关法规。鉴于这一事件引起了极大关注,也有很多争议,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法律源头寻找答案。
毫无疑问,包括视障人士在内的残疾人,都应该像正常人一样享有参观博物馆等各种权利。社会也应该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便利。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地融入社会。
具体到导盲犬这件事上,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2012年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可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都要求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提供便利。
不过,这些便利是不是必须允许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就这次引起争议的事件说,陕西历史博物馆在其《参观须知》里明确,残疾人员凭残疾证原件可以免预约参观本馆及秦汉馆,观众请勿携带物品清单则提到“所有动物”均不可入内,但为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安排。博物馆工作人员在与温州这位视障人士沟通时也明确提出,可以派志愿者引导其入馆参观。在此后的回应中,工作人员也提出,视障人士可以带导盲犬到博物馆,在视障人士参观时,导盲犬由工作人员代为看管。
应该说,这是一个合理的安排。视障人士可以在导盲犬的帮助下自行抵达博物馆。此后在博物馆中的参观行程,则由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协助。毕竟,即便允许导盲犬入馆,视障人士仍需工作人员陪同讲解,多一个并不熟悉人流密集的博物馆内动线的导盲犬,对于参观本身并无助益。
另一方面,陕西历史博物馆内观众很多,人员拥挤,而且很多展区出于展览需要,光线并不是很亮。在这样的环境中,导盲犬很可能不容易被发现,万一被观众踩到、挤到,可能发生不可控的事故。退一步说,即使狗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即使它是一只工作犬,受过严格的训练,但还是会有一些观众怕狗,可能带来惊吓其他游客或者破坏文物的负面效应。
在现实中,有欢迎导盲犬进入的公共场所,也有拒绝进入的。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导盲犬进入博物馆,但博物馆有协助与提供便利的义务。对于一些参观者并不多的博物馆,一整天也没几个参观者,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对于观众众多、一票难求的陕西历史博物馆,导盲犬寄存在门口、工作人员陪同视障人士参观的方案,恐怕是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案。
保障残疾人福利,服务好视障人士,不是只有允许导盲犬进博物馆一条路。这也有技术性的分析作为论据支撑。相关研究指出,训练一只导盲犬的价格昂贵,花费超过二十万元,免费申领还需满足相应条件。中国一共有1730万视障人士,导盲犬却只有四百余只。绝大多数视障人士并没有导盲犬,帮助他们本来就不涉及导盲犬的问题。
当然,导盲犬本身有情感陪护的价值,与忠犬的相处本身也是视障人士福利的一部分。但法律也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赢得他人对自己权利的支持。
此次“博物馆拒绝导盲犬”的新闻事件,有助于让全社会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帮助视障人士”的大哉问,探讨导盲犬的功能、用途、利益与性价比,集中社会资源优先为视障人士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列明导盲犬的具体使用场景与携带进入的必要性,并以替代性方案如专人服务与技术迭代更好地服务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