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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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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新规,允许城市更新单元中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根据《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在相关政策施行前已审批通过但未开工的更新单元,可将40%的出售型保障房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此外,申报主体也可选择将50%的出售型保障房调整为商品住房,剩余部分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房,建成后同样无偿移交政府。此举旨在优化保障房配建,促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 新规允许调整:深圳市住建局的新规允许对城市更新单元中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进行调整。

🔄 调整比例:对于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审批通过但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40%的出售型保障房调整为商品住房。剩余60%按照规划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 另一种选择:申报主体也可将50%的出售型保障房调整为商品住房,剩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

📝 规划修改程序:上述调整若涉及出售型保障房调整为商品住房,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

💰 地价调整:对于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财联社6月20日电,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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