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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应让位于配偶身体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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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探讨了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其配偶/性伴侣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文章指出,现行制度侧重保护患者隐私,可能导致配偶在不知情下面临感染风险。作者认为,鉴于艾滋病的传染性和危害性,婚姻登记时应强制双方披露健康状况。文章还讨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之处和不足,并建议恢复强制婚检,确保双方在知情同意下做出结婚决定,以平衡各方权益。

❤️‍🩹 医生在面对艾滋病患者隐私保护与配偶健康权冲突时,面临困境。根据《医师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但婚前检查中发现艾滋病,医生可能需要告知配偶,这使得医生左右为难。

📢 现行制度侧重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但对患者未告知配偶/性伴侣病情的情况,缺乏有效处罚措施。民法典规定夫妻间有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但实践中难以追责,受害者权益难以保障。

⚖️ 作者认为,鉴于艾滋病的传染性和危害性,婚姻登记时应强制双方向彼此披露健康状况。强制披露并未侵犯患者隐私权与婚育权利,知情同意是婚姻的基本前提,对保护双方利益、尊重未来孩子权益至关重要。

✅ 文章建议恢复强制婚前检查,确保双方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结婚。同时,借鉴云南、广西等省区的经验,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有权告知未告知配偶/性伴侣病情的艾滋病患者。这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原创 王兢 2025-06-17 19:14 广东

▲ (视觉中国 / 图)

全文共2470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鉴于艾滋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的传染性及危害性,首要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设计,会严重侵害其配偶/性伴侣的身体健康权,应当考虑在婚姻登记时,强制双方向彼此披露健康状况。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文|王兢

责任编辑|辛省志

艾滋病患者(包括HIV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和其配偶/性伴侣的健康权哪个更重要,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据大象新闻报道,近日一名自称妇产科主治医生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一名女性在婚检中被查出HIV阳性,其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生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上报了疾控中心。结果,男方不幸感染艾滋病毒,愤怒之下,他将医生投诉至卫健委,导致医生被停职。

这名医生还举了另一个案例,一年前也有一名女性婚检查出携带HIV,上报疾控中心之后,医生告诉了其配偶,结果两人没结婚,当事女子一直投诉医生并获成功,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来辞职。

这名医生认为,面对类似的问题,医生面临左右为难的窘境,婚检“就是坑医生”。这确实是很多医生面临的棘手问题。也因此,这篇发文迅速登上热搜,不少医生现身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生负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不得将患者病情告知他人。如果泄露患者隐私,医师可能被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尤其是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密,《艾滋病防治条例》更有明确要求。

然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又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指定传染病(艾滋病就是指定传染病之一)的检查,而如果查出有指定传染病,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这个“当事人”仅指被查出有传染病的一方,还是包括其结婚对象,也有模糊之处。

婚姻是两个人的合意,而这个“合意”的必备要素之一,就是双方对彼此的身体健康状况拥有完备知情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见,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在重大疾病问题上,有相互知情权。知情合意,是婚姻的基本前提。尤其是艾滋病这种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大危害性的传染病,是否知情,会对一个人作出结婚决定具有重大的影响,也会影响到其身体健康。

根据民法典的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该主动告知婚姻的对象。《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患者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但是,现实中,不少艾滋病患者选择对另一半隐瞒病情,这会让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决定,甚至可能导致感染病毒的严重后果。

虽然民法典赋予被隐瞒的一方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但他们在激活这一法条时,往往已经与配偶共同生活了,甚至已经感染了HIV病毒,那么他所蒙受的侵害与巨大损失,并不是撤销婚姻可以弥补的。婚姻,对于受害者而言就成了一个“风险前置”的危险游戏,这对他们是极不公平的。

在目前的艾滋病防治制度设计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患者的“隐私”。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第三方公开艾滋病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违者都要受到处分,严重的会被吊销执业许可。条例虽然规定患者有义务将事情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但对违反义务者,却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只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呢?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2017年联合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并非卖淫嫖娼,也没有导致他人感染,那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民事索赔,要证明对方是“故意传播艾滋病”,也具有相当的难度。

鉴于艾滋病以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的传染性及危害性,首要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设计,会严重侵害其配偶/性伴侣的身体健康权,应当考虑在婚姻登记时,强制双方向彼此披露健康状况。当然,在非婚姻的性关系情况下,就只能靠双方的自觉自律了。

婚姻中的男女双方理应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依照权责对等、权利均衡的原则组建家庭,保护双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与之相应的是,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在探索“双向财产调查权”“婚史披露”“婚姻个人信用制度”,以法律约束双方如实告知健康财产与婚史状况,冀望以此维护婚姻家庭价值观,让一纸结婚证契合其本来意义。

这种强制婚检或者强制披露,究竟有没有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与婚育权利?当然是没有的。引用知名医生张文宏的话,一方患有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时能否结婚,“不是医学问题,而是爱情问题”。只要患者如实告知、另一半知情同意并且觉得爱情至上、并未受到欺骗的话,也是可以结婚的。如此,方能保护婚姻中所有人的利益,也是对未来孩子权益的尊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做法。

当然,强制披露,也需要有执行机制,不能指望靠人的自觉。这就有必要恢复强制婚前检查,婚检结果对双方可见。但婚检结果不能成为婚姻登记部门拒绝婚姻登记的理由,是否结婚,只能由婚姻双方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以自由意志做出决定。

民事活动中的一方在伸张权利时,不能以损害另一方权利为前提,这也是近代自由人权观念兴起之后的一大立法原则。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里揭示的“伤害原则”仍旧散发着不朽的光辉,“如果一个人行为没有伤害到他人,那么这个人便拥有一种自由行动的权利”。既然一男一女决定结为夫妻,那么就理应对彼此的身体健康负责,一方的隐私与婚育权利就应让渡给配偶。

目前,云南、广西等省区最新修订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规定,艾滋病患者若不主动将有关情况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医疗机构/疾控中心有权告知。这对保护第三方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有必要吸收这一做法,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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