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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该通知主要涉及准则实施安排、简化处理规定和组织实施要求。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的执行时间,并针对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方案,旨在提升会计处理的效率和灵活性。同时,通知也强调了组织实施的重要性,确保新准则的顺利推行。
🗓️ 准则实施安排: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或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申请暂缓执行。
⚙️ 简化处理规定:主要针对非上市企业,提供了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的简化处理规定,并明确了选择和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
🏢 组织实施要求:强调了组织实施的重要性,确保新准则的顺利推行。
人民财讯6月12日电,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准则实施安排。明确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据财会〔2020〕20号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二是简化处理规定。主要明确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并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组织实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