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领域的失信行为管理。新规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若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将可能被列入名单。管理措施包括限制等,名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将移出。此外,新规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错误,符合条件者可提前移出名单。
⚖️ **明确列入范围:**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因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管理措施:** 依据相关法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以规范其行为。
📜 **名单管理程序:** 规定了列入和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列入名单满1年可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和审核期限,促进信用修复。
【金融监管总局就《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财联社6月6日电,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