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热帖 06月06日 09:31
“等甲方结款再付你”,建筑公司“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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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货款纠纷案,该案涉及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付款“潜规则”。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中小企业B新材料公司签订合同后,A公司以未收到发包方付款以及发票问题为由拖欠货款。法院最终依据新规,否定了A公司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其立即向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此案明确了付款义务与开具发票的非对等关系,并强调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案件背景:A建设公司与B新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履行合同后,A公司以未收到发包方付款和发票问题为由拖欠货款,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依据:法院依据2024年8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A公司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无效。

📜核心争议焦点:A公司辩称合同约定需先开具发票才能付款。法院认为,支付货款是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A建设公司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启示:该案例对建筑、采购等行业中常见的“先开票后付款”等潜规则具有警示意义,强调了保护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重要性。

“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

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故其拒付“于约有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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