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续发机制如何? 5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试点公司债券续发行和资产支持证券扩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公司债券续发行是指已在上交所上市挂牌的存量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进行增量发行并将增量发行债券与存量债券合并上市挂牌。从规则上看,本次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续发”与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增发”含义基本相同。目前国内信用债仅中央汇金投资公司进行过中期票据增发,其余非金融企业则无续发案例。 本次上交所续发制度有以下三点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续发新规并未突破公司债券的新增要求。发行人本身需符合新增债券的要求或者拿到发债批文才能进行续发申报。 第二,续发债的增信保障措施可能存在变化。续发公司债与存量公司债需要有同效的担保增信措施,如果增信无法协调统一,则公司债的续发也会受到阻碍。 第三,发行定价的确定方式究竟利好发行人还是投资者值得推敲。续发债的实际存续期限要比原债券短,这会导致在相同的票面利率下,续发债的价格可能超过100元。如果采取按原票面续发债券,需要给投资者价格补偿。所以对于投资者而言,判断续发债的投资价值需要结合票面利率、实际发行期限与市场估值综合评定,续发债券与原债券可能存在价差套利空间。 政策落地后续影响? 于发债主体,续发新规允许发行人使用有效期内的公开发行注册文件或者非公开发行无异议函直接申请发行备案,大幅简化了发行流程,在一次注册额度内多次发行的模式也赋予了企业灵活选择发债时机的能力,降低定价风险。此外,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主体,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大时,出于一级市场供给压力可能需要以更高的预期收益来吸引投资者投标,续发模式能降低相应融资成本,且通过延长债务期限以减轻流动性风险。与此同时,因续发带来的存续债券数量减少,可简化兑付、降低操作风险和管理成本。 从融资需求量的角度上看,续发行更适合存续债券规模较大、经营偿债能力相对较强的高等级发债企业。 于债市投资者,一方面,《通知》规定公司债券续发行后符合基准做市品种条件的,可以纳入公司债券基准做市品种范围,这将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积极性,强化市场定价效率。另一方面,标的存量券可交易体量的增加,能相应减少交易费率,理论上可以有效改善信用债的流动性。对保险、银行等大型配置机构而言,单只大规模的存量券也更能满足持仓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规模大流动性好的逻辑并不完全适用在任何场景。对于本次信用债续发主体,尤其是长信用主体来说,存量券流动性会否明显改善还需进一步观察。 总结来看,上交所公司债券的续发新规,对于发债主体而言更偏利好,赋予发行人灵活选择发债时机的能力,以降低其融资与管理成本;对于债市投资者来说,续发债券与原债券存在价差套利空间以提供交易机会的同时,也对定价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续发券流动性的改善程度也需跟踪观察。 风险提示 统计数据失真:银行间债券交易到交割有一定的时滞,这会影响统计数据结果,从而扰动对交易情绪走向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