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场死亡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的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们向交警部门提出了疑问,交警说证明当场死亡需要120中心的单子才能证明。好的我们开了单子送过去。
我自己就是学医的,120院前急救写的是“车到前已死亡”。医院病历也写着“120代诉心跳呼吸骤停”。这足以证明是当场死亡了。
第一次提出质疑是签司法鉴定报告的时候,交警说证明当场死亡需要120中心开单子,我们开了送过去。第二次是签事故责任认定书,我们再次提出这个质疑,交警改口,说需要殡仪馆直接拉走才算当场死亡。
这个说法有点太荒谬了吧。什么时候当场死亡和殡仪馆的拉走时间还能扯上关系了。
当然事情到现在已经全部结束了,说法还是最初的那个说法,没改。交警说不影响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的定性。这个我们理解。只是觉得当场死亡和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两种说法分别反映着不同的事故严重性。在公诉环节决定着法官对事情严重性的主观性判断。
BUT我也搜了很多特大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全部写的都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如果说交通事故的定性基本都是这么个写法我们也理解。但是交警两次改口,扯到殡仪馆直接拉走才算当场死亡也太离谱了吧。